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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《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》

來源:嘉科環保浏覽:598發布日期:2022-04-11

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

《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》

 

    8月15日,《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》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形式發布。

    爲深刻吸取江蘇昆山“8•2”中(zhōng)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特别重大(dà)爆炸事故教訓,在深度分(fēn)析近幾年來發生(shēng)的類似事故情況的基礎上,依照《粉塵防爆安全規定》等有關标準規範,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《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》。

    這是繼《煤礦礦長保護礦工(gōng)生(shēng)命安全七條規定》《化工(gōng)(危險化學品)企業保障生(shēng)産安全十條規定》 《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(shēng)産安全十條規定 》《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(shēng)産十條規定》之後,安全生(shēng)産制度建設的又(yòu)一(yī)重大(dà)舉措。

    《五條規定》條條都是“生(shēng)命線”、“責任線”、“高壓線”,條條都是用血的代價換來的經驗教訓,必須做到“鐵規定,剛執行,全覆蓋,真落實”。

    《五條規定》要求:

一(yī)、必須确保作業場所符合标準規範要求,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、安全間距不達标廠房和居民區内。

二、必須按标準規範設計、安裝、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,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範清理粉塵,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标時嚴禁作業,并停産撤人。 

三、必須按規範使用防爆電氣設備,落實防雷、防靜電等措施,保證設備設施接地,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(huǒ)和違規使用作業工(gōng)具。

四、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(shēng)産、收集、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,嚴禁粉塵遇濕自燃。

五、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,嚴禁員(yuán)工(gōng)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、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。

 

國家安全生(shēng)産監督管理總局令

第 68 号

《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》已經2014年8月11日國家安全生(shēng)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局  長 楊棟梁 

2014年8月15日

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

一(yī)、必須确保作業場所符合标準規範要求,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、安全間距不達标廠房和居民區内。

二、必須按标準規範設計、安裝、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,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範清理粉塵,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标時嚴禁作業,并停産撤人。

三、必須按規範使用防爆電氣設備,落實防雷、防靜電等措施,保證設備設施接地,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(huǒ)和違規使用作業工(gōng)具。

四、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(shēng)産、收集、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,嚴禁粉塵遇濕自燃。

五、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,嚴禁員(yuán)工(gōng)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、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。